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18-07-02 09:07:21
至于合理性,则需要符合“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可以要求提高标准,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问题中所提中央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指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此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矛盾,实质上也没有提高标准,即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仍应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确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文件做出了一项突破性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也是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