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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拆迁赔偿有什么标准?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22-07-25 15:0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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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叫做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那么。房子拆迁赔偿有什么标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子被拆了赔偿标准是什么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被征收人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3、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房子拆迁赔偿金额是多少

  1、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2、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人进行参考

  3、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小编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4、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包含两部分内容,即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区位补偿价由被拆迁房屋的基准地价和基准房价构成,重置成新价是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成新折扣的结合。

  案例:

  张女士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村人,家中房产不少,其中一栋6层自建房的某个单间于2016年出租给了金某,租金为1500元每月,租房期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谁知道2018年张女士这栋房子所在区域被开发商相中,需要进行拆迁,金某就开始耍起了无赖。

  拆迁必然会给予拆迁款,或进行赔偿相应的安置房,而租客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房东给予的相应补偿以后搬出去,张女士就决定和金某解除合同,并且给予他一定损失,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张女士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的,谁都不应该有怨言。

  当时整栋楼的人也确实都陆陆续续搬走了,只有金某始终不愿意搬,从通知下达以后的一年来,金某既不交租金、水电费,也不搬走,甚至把整栋楼的大门直接上锁,用垃圾堵住楼道,导致明明是张女士家的房子,张女士却没有办法上去。

  金某为何这么抗拒搬走?金某认为这栋房子他是租客,那么拆迁了他也有份,张女士必须得分他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张女士觉得这个要求十分离谱,于是拒绝了他,金某就开始破口大骂,说要砍张女士手脚、杀她全家,在楼道里写红色的大字威胁张女士。

  张女士没有妥协,金某就开始说要钱,从几万元要到50万,一副泼皮无赖的样子,张女士没有办法,只好把金某告上法庭,要求金某尽快搬出去,法院二审下来皆是张女士胜诉,勒令金某立即搬出去,但金某依然不搬,仍然认为房子有他的份。

  金某为何这么理直气壮,依据是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金某的理解是,自己租下张女士的房屋,就意味着自己和张女士的房子之间有租赁关系,如果自己不愿意搬走,不肯以金钱结束租赁关系,张女士就要分自己一套安置房,让自己继续承租,所以他才会要求张女士给他一套安置房继续住。

  另外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于补偿的规定,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金某眼里,存在直接损失的其实只有租客个人,这些补偿应该全部给他。

  所以金某才会一会说要房子,一会又说要50万元的补偿,可是法院二次审判最终判决结果都是要求他立即搬出房子,金某又是“输”在了哪里?其实最主要是他忽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的先后顺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先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说可以让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排除了房屋承租人的主体地位,不再能和拆迁人直接产生联系。

  这一点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直接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

  即对房子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这些权益的基础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即将部分如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分离出来,给他人享有的同时,获得利益,因此张女士是该栋房子的房屋所有权人,金某获得的只是用益物权。

  也就是说,金某只能主张补偿,而不能主张安置,且只能对张女士主张,不能对拆迁人主张,加上补偿并不针对普通的私人租赁房屋,只针对商铺和产房,因此金某能够获得的,只有多出的租金,或者张女士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一点补偿,而非安置房和50万元损失费。

  所以可以很明确地说,租客是不能获得房东拆迁款的,最终张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直接进行了腾房,这个教训对于金某来说应该十分惨重,希望今后他能够意识到,租的房子产生的利益只与房主有关,按闹分配的时代从未存在,小范围发生的情况也早就消亡。

  以上就是关于房子拆迁赔偿的标准,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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