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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不落实,怎么处理?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22-01-04 11: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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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城市化越来越快,城市建设也是日新月异。因此有很多旧房需要拆迁重改,被拆迁人有权选择拆迁安置方式。选择产权置换补偿方式的,应当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被安置房屋的位置和面积。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延期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建,我该怎么办

  合同约定的拆迁安置房迟迟未建,属于不履行协议的情形,被拆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拆迁产权置换流程

  1、置换登记

  凡需办理房屋置换登记手续的居民须携带原房屋的有效证件原件、业主有效身份证以及同住人同意置换的书面证明材料,委托置换的,还需提供委托授权书。

  2、价格评估

  凡置换的房屋须作价格评估,评估中的初评,必须上门实地详细勘察,再经过专业人员的认真计算,进行复评,得出需置换房屋得评估价格。房屋置换人须提供配合并告之该物业的客观情况。

  3、置换委托

  凡确定置换意向的居民,在得到原物业评估价格后,可正式委托置换公司进行房屋置换服务,签订房屋置换委托协议并支付一定的咨询费。

  4、签订合同

  房屋置换委托后,由置换公司的专人具体负责为居民服务,推荐房源或寻找下家,陪同实地看房,直至居民满意后,正式签订有关交易合同或确认书,确定房屋置换委托人和房屋置换公司的权利及义务。

  5、办理手续

  房屋置换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房屋置换公司代办。在房屋置换委托人需要支付有关房款定金和代理费等,并可以开始办理有关手续,完成房屋交割的全过程。

  6、物业交割

  委托置换的房屋交付下家使用或由置换公司保存时,新置换的房屋在交割验收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委托置换的房屋原有户口全部迁出;二是室内物件搬空;三是水、电、煤气、通讯等费用全部结清。

  案例;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为城市道路建设,有100多户居民的老房子被纳入到了拆迁的范围内,之后被拆迁户与征收方签订了补偿协议。可是十年的时间过去了,安置房小区仍还没有开工建设。

  因拆迁导致拆迁户迟迟拿不到安置房这样的事,绝非个例。多地都出现过未安置的情况,而且许多老百姓往往都是无处说理。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应该要怎么办呢?难道只能一味的拿着过渡安置费在外租房等待下去吗?

  对此,凯诺律师要提醒大家,面对安置房交付还瑶瑶无期时,并非一直要默默的等待下去,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地方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比如《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规定,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二十四个月;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为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为自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三十六个月。

  过渡期限届满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上条例中我们看到,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新建高层的,也就是说,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超过了10层,那么过渡期限一般为36个月。而对于过渡期限内的周转用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自行解决,也可以选择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对于超期还未交付安置房的,也就是说,已经超过了两年或是三年或是协议里规定的时间,那么被征收人可以采取如下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

  1、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是,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自交付后六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3、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当被征收方未能开建安置房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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