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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中律师大有可为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17-11-07 14: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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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不少城中村或者城市老房陆续遭到了拆迁,但一部分人的赔偿和安置却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实现。

  本期微访谈的话题是拆迁维权

  拆迁问题中沟通很重要

  我从事律师行业以来,专业代理征地拆迁维权案件,有过上千起胜诉案件的积累,特别擅长代理集体维权,善于处理疑难复杂纠纷和突发性事件。曾经创造只用一小时就为被拆迁人净增“四百万元”拆迁补偿的维权记录,且成功代理绝密级“中南海扩建”一号征收案,也曾用28天完美代理中国首例“农民自制火炮护田”武汉杨友德征地维权案,并开创用个案推动市政府修订地方拆迁管理办法的维权先河。

  作为一名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我也是被拆迁人代理人,自然我会站在被拆迁人的角度为被拆迁人争取合法利益,在依法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同时,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中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使拆迁谈判顺利完成,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有效的预防和减少拆迁纠纷。既然我作为律师在拆迁中定位是被拆迁人的代理人,其作用就是代理被拆迁人参与拆迁谈判,直至签订拆迁合同,在发生拆迁纠纷时代理参加裁决和诉讼。

  纠纷解决必须靠法律

  征地拆迁维权难首先是受法律方面的因素影响。法律制度本身,涉及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制定主体繁杂、政策性强、效力较低且比较滞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台在立法上是个进步,但实际执行不足。从司法角度来看,征地拆迁纠纷一直是社会敏感问题,行政干预大,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司法特点,司法无能于行政,对以行政主导的征地拆迁行为的法律审判畏手畏脚,司法独立和法制的优越性难以发挥,甚至成为征地拆迁法律维权过程中的直接障碍,从维权者的角度来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匮乏,实体法知识欠缺,程序法知识也不足,直接导致维权困难,比如,时效问题,有许多案件实体上占绝对优势,但往往由于超过时效而陷于被动。

  其次,经济方面的因素也会影响征地拆迁维权。征地拆迁行为涉及到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城市规划实施,是个很大的经济问题。因为我国法律制度本身对征地补偿的规定和土地价值本身的差距,农村土地的市场价值未在法律层面得到充分体现。加之有些被征土地区位优势明显,商业开发价值巨大,这种补偿差距与法律补偿规定和土地权利人的期望差异,直接导致经济矛盾。经济利益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指标,市场主体追求的直接目标,这种矛盾很难调和,各方都会竭尽权利保护或挣得属于自己的蛋糕。

  虽然解决这些瓶颈不能单纯的依靠法律手段解决此类纠纷,但要想使纠纷得到解决,必须依靠法律。同时,利用恰当的方式,结合法律程序,供需双方权益、利益和现实情况的交差点,最终通过协商、调解等软方式实现委托人的委托目标,化解矛盾,维护地方稳定。

  拆迁纠纷不要以暴抗暴

  我一直倡导也强调:拆迁绝对不能以暴抗暴。

  维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首先,当然是作为被拆迁方的公民。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我不赞成以非法维权手段对抗非法拆迁。当碰到野蛮拆迁时,公民需要马上报警。警察到达现场后需要将暴力拆迁分子抓起来,同时警察还必须要做好拆迁户的情绪安抚工作,做出必要物质安排。若警察做这些工作时遇到困难,就必须通知政府相关部门来支援工作。

  若拆迁后,土地使用出于公共利益需要,那么拆迁户的权利边界在相关法律法条中都有相关规定,各地政府也都规定了标准。若拆迁后,土地使用出于商业利益,应该由开发商和拆迁户公平透明地商谈出一个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必要时政府可以进行协调。而补偿额度可参考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补偿公式并加上商业补偿部分,而商业补偿部分可由中介组织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评估。

  其次,是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政府。出现“钉子户”的关键在于补偿问题,有时是补偿不够,有时是拆迁户要求补偿额度太高。无论哪种情况,对于政府来说,比较理想的处理方式是劝导、教育、说服等柔性做法。不到万不得已,不采取强制执行方式。因为强制执行方式很容易伤害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感情。然而,当开发商进行野蛮强拆时,政府就必须以雷霆手段进行制裁,以达到警示并净化房地产开发环境的作用。同时,政府的警示可以提前化,在房地产项目启动前,政府就应该对开发商进行法制教育,警示其犯罪之事不可沾。

  在拆迁领域,律师应当是大有可为的,它不但是一项律师业务,也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公益事业。虽然现在也有律师承办拆迁相关业务,但没有达到被公众普遍接受的程度,这是拆迁工作的一项缺失和遗憾,希望通过社会的宣传和律师的努力改变这一现状,充分发挥律师在拆迁工作中的作用,预防和减少拆迁纠纷,使我们的城市更加美丽,社会更加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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