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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拆迁诉讼 房屋己经拆迁还可以进行产权确权吗?

  在当今社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很多老房子都面临着被拆除的可能。一般来说,拆除自己的房屋需要相应的补偿。在我国法律中,房屋被拆除后如何确认产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民法典房屋己经被拆除如何确权

  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认产权。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怎么办

  对农村房屋确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案情:

  上拆人王某某因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在原审法院诉称:我与吴某某系夫妻关系。1992年双方以吴某某名义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xxx,该房是我与吴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04年1月13日,因该房屋拆除重建与xxxx管理中心签订“北京市xxxxx内部转换回迁合同书”,约定原房屋转换为xxxxxxxx,。房屋转换后,吴某某向xxxx管理中心支付了房屋差价19490。4元。2007年11月,该房屋建成,实际建筑面积为125。75平方米。我是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吴某某未经我同意将孙女小吴的名字加在“xxxxx内部转换回迁合同书”上的行为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xxxxx内部转换回迁合同书”中乙方所签署的“小吴”的部分无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xxxx管理中心在原审法院辩称:我中心于2003年依据北京市市政府第87号文件规定,对王某某之夫吴某某的房屋进行拆迁,并签署回签转换合同书,并于2007年12月交付了转换房屋,合同签订7年,王某某的所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王某某主张的小吴签字部分是否有效,由法院依法判决。

  小吴在原审法院辩称:内部回迁转换合同书是吴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吴某某生前已将xxxxx房屋的一半产权赠予我,王某某是同意的,因此,我已取得该房屋一半产权,该产权应归我所有。王某某的起诉过诉讼时效,王某某的起诉违反了回迁合同书的约定。综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恳请法院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内部置换回迁合同书》中所签署小吴的部分无效。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和原告提出的请求不是一回事,原告的请求只是确认民事行为效力。该合同的主体中有吴某某一人,小吴不是该合同适格主体。

  小吴、北京市xxxx房屋中心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在二审审理期间的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吴某某签署小吴名字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主张该行为无效,法院应当在审查确认该行为的意思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基础上,才能判断该行为是否侵犯王某某权利。一审法院认定签字行为是吴某某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未超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该行为是吴某某对安置回迁可以取得的财产权利进行预先处分,与小吴是否是该合同适格主体无关。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法律规定,被拆除房屋已被拆除且房屋已不存在的,不能再确认产权,确认之诉通常要求法院确认某一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认诉讼作出判决,确认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具体规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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