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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成因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17-11-07 1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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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及郊区城市化建设快速发展,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其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征用、房屋被拆迁,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纠纷也不断增多。由于该类纠纷的存在其一定的复杂原因,对其处理的法律依据也有一定困难,所以由此产生大量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为此,我们对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供有关方面参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当前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工作是稳定、有序进行的,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 征地数量大。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和基于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考虑,把保护土地及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国家对土地用途实行严格的管制制度,对农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实行"占一补一"的耕地占用补偿制度。但近几年来,有些地方"一窝风"的建开发区,不论项目有无或多少,先"圈"地再说,导致粮田荒芜、土地闲置;有的地方征地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先用后征或边用边征;有的地方在招商时对土地争相压价,恶性竞争,使土地资源流失。各类开发区遍地开花,使我国耕地锐减:我国耕地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2年的18.89亿亩,已低于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到2010年全国耕地保有量的19.2亿亩,对我国粮食安全已亮起了"红灯"。

  (二)补偿政策较乱。一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政策不一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同时期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补偿标准更不了样;乡与乡、村与村,甚至于同一个村的同类地块也不一样,造成农村基层干部工作难做,农民群众思想难通的困难局面。二是在城镇,居民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更乱。有些地方在不同时期以政府行政规章和文件的形式出台针对不同建设项目的不同标准的居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造成区与区、街道和街道,甚至同一条街道上同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一样的情况,引发了不少纠纷。三是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的补偿标准不一样。农民与城市居民进行比较,这在城乡结合部位也是引发矛盾纠纷的重要因素。

  (三)利益分配矛盾复杂。补偿费标准偏低,使本已非常有限的征地补偿费用成为当事人争夺的目标。排挤他人的分配额,使自己获得更多的补偿金,是造成基层群众自治权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例如基层村委会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嫁城女、入赘婿等能否享有分配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其处理的差距很大:有的规定不能享有分配权,有的规定在一定条件享有分配权,也有规定享有分配权,但该分配权较同村组其他成员要小等等,于是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因缺乏法律依据,很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从而导致群体上访事件,甚至越级上访的发生。

  (四)工作方法简单。 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工作和居住环境的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的居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有相当数量的弱势群体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的地方工作方法简单,如在拆迁之前不进行必要的公示,就随意在房子上写上很大的"拆"字,甚至不签拆迁协议就停水断电、上房揭瓦,严重影响拆迁的正常生活;有的工作人员把思想暂时不通的拆迁户称为"刁民",把确有困难的群众称为"钉子户";有些地方把拆迁工作交给"拆迁公司",甚至随意出动警力;有的地方搞株连,象前段时间出现的"嘉禾事件"可谓恶劣之极了。

  二 、当前征地拆迁问题的成因

  (一) 政绩观的偏差。在一些地区,GDP是衡量干部政绩的最重要的指标,GDP的增长率影响到干部的升迁。有的地方行政官员为了在有限的任期内早出"政绩",不顾本地实际情况,置长远利益于不顾,违背客观经济规律,杀鸡取蛋、竭泽而渔,只管自己"政绩"显赫,而不管群众的承受能力,盲目地大量地搞征地拆迁,使资源过量消耗和严重浪费。加之保护耕地的意识不强,无视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国情,认为在经济发展的热潮中认为,要发展经济必须多上新项目,而上新项目不得不大量占用耕地。在资金短缺、科技水平落后的情况下,土地几乎成了有的地方扩大投入、增加产出的唯一选择。于是出现了很多开发区"开"而不"发","圈"而不"用",过分征用土地的现象,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政策法规及地方性规定不够衔接。我国法律对国家征用土地及私有财产应当给予补偿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对拆迁程序、评估、补偿等方面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在这个文件实施之后,各省条例作了修订,但有的市、县却未作相应修订,这样就使有些地方法规存在一些与国务院和省条例不相衔接的地方。又如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城市环境改善后原先划定的土地级别不能随之调整,使得拆迁补偿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不符,一些土地级别低的地区房地产价格因市场调节因素明显高于土地级别高的地区,但拆迁区位补偿仍低于土地级别高地区。至于各地乡规民约的规定不一致,那就更是法律所鞭长莫及的了。

  (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乏力。那些因历史原因或城市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无合法产权和土地使用证明,也无其他合法建房手续的房屋,还有已被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在拆迁中其合法性待定,但大多数无证照房屋都是困难群众的安身之所,对无证照房屋的补偿,没有政策依据,拆迁主管部门不能视为有证房屋补偿,其实际补偿与有证房屋差距较大。还有虽然土地多年前已被征用,但房屋一直没有拆迁,这部分已经成为居民的拆迁户,是按照农民拆迁还按照城市居民拆迁,这直接关系到被拆迁户的根本利益。另外,还有违反规划用地、用地手续不全、欠交土地出让金和规费、施工资料不全、无法竣工验收、非法补办用地手续等一些遗留问题亟待解决。

  (四)、保障措施不够配套。主要是就业、交通、生活、医疗、教育等措施不够配套,引起群众上访增多。例如在就业保障方面:按照现行政策,征地拆迁农民转为居民,领取了劳动力安置费,就视同安置就业,有的人因为领不到待业证,同时由于文化、技能等方面处于弱势,找工作很难。在养老保险方面:现行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投保年限必须交费满15年,距离退休时间不足15年的就不能进入社会保险统筹,这就意味着男45岁、女35岁以上就不能参加社会保险统筹。在子女就学方面:各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学生上学都有免缴有关费用的优惠政策,拆迁户子女原来学校和新购房学校所在地往往不一致,对学生入学有不同的规定,被拆迁人在购房期间,因办理户口和房产证需要一段时间,这期间拆迁户子女上学就成问题,且其子女上学必须交纳一定的赞助费或借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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