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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中诈骗犯罪频发当引起重视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17-11-07 14: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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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经常会遇到拆迁安置问题,成都市检察机关发现有少数当地住户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采用种种手段虚构事实并就此诈骗国家安置房和安置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检察人员在办理这批新型诈骗犯罪案件的同时,对拆迁安置过程中采用种种隐蔽手段进行诈骗的手法进行了全面分析,并就此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以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城乡统筹发展中利用拆迁安置进行诈骗犯罪的基本特点  2006年1月至8月,成都市高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在城乡统筹发展中涉嫌诈骗安置房和安置款的犯罪嫌疑人11人;向法院提起公诉5人,其中追诉1人,5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这些利用拆迁安置诈骗国家给予补偿案件的基本特点是:  一是虚报子女出生,增加可享受安置政策人口。采取这种方式骗取安置房和安置款的拆迁户多为青壮年人员。例如:因诈骗国家安置房、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孙某,其和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在得知自己的居住地即将被拆迁安置后,以伪造出生证明等一系列假手续,在户籍登记部门骗取了假造“儿子”的户口,为此多骗取了一份国家安置房款。  

二是虚假离婚后改名换姓再虚假结婚,同一人员重复享受国家安置政策。该院在办案中发现有这么一对夫妻,因张某原在桂溪乡桐梓林村七组已拆迁安置,为多骗取政府的安置费,其夫钟某和张某二人商定:首先钟与张假离婚,然后伪造张某及其女儿假的农村人口身份后,二人再结婚以让张某和女儿再次取得国家安置费。钟某经他人介绍,通过他人伪造张某和女儿假身份证明的相关事项,用伪造身份与钟某结婚,从而使张某与女儿又以伪造身份在桂溪乡和平村入户,从而在拆迁安置过程中骗取了国家安置费。  

三是虚报大中专毕业时间及就业情况,非法变更户籍登记事项取得国家安置资格。根据相关政策规定,1997年后毕业没有安排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以迁回原籍,享受国家因拆迁赔偿的安置方案。部分1997年前国家安排了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为了骗取安置房、款,虚报毕业时间为1997年以后和未能就业的情况,以此到公安户籍登记部门将户口变更为农业户口,从而取得拆迁安置资格,骗取安置房款。例如:1996年万某毕业后即在本市桂溪中心小学任教,为了骗取国家安置房款,找人违法办理“非转农”手续,使万某母女成为了应享受国家安置政策人员,从而骗取了安置房款。  

四是虚增农村房屋宅基地登记面积,直接骗取政府安置房款。根据相关安置政策,安置住房是根据家庭成员数和该家庭所持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记载的面积来进行安置。例如:李某家中有7个人,所持宅基地使用证登记面积是188平方米。按照家庭成员数人均35平方米的安置政策,这个家庭可以取得安置房245平方米,李某找人使记载面积增加到280平方米。这样一来,不但李某一家不用向国家补足差价款1万余元,反而国家要按相关政策拿出1万余元来回购李某一家记载面积超过应安置的245平方米的部分。  

二、这类诈骗犯罪得逞所反映的问题  分析这些具体案件,涉案人员利用征地拆迁安置进行诈骗的作案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果从事拆迁安置管理的相关单位不认真进行实地调查,不对拆迁安置户所提供的证明文件进行详细审核,势必导致少数不法人员在利益驱动下利用拆迁安置这个机会肆意骗取国家钱财。一是诈骗安置房款犯罪中虚假证件或证明极为泛滥。无论以什么样的方式骗取国家安置房、款都离不开“假证”(有的是证件和记载项均为伪造;有的证件是真实的而记载项系伪造)的帮助。虚报子女出生要有假的出生证明;虚假结婚落户的要有假的身份证、农业户籍资料;虚报毕业时间要有假的大、中专毕业证书;虚增宅基地面积必须有假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正因为各式各样数量众多的假证泛滥导致了诈骗安置房款犯罪的猖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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