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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城市规划的需要,很多一些破旧的房子需要进行改造拆迁,红线内的房屋是可以得到拆拆补偿的,那么,开发商房屋拆迁不遵守拆迁协议怎么办?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开发商房屋拆迁不遵守拆迁协议怎么办

  1、订立协议的主体,也就是你和开发商;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限;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按照拆迁协议的相关条款,你发现开发商不遵守协议违约的,那你可以看看合同上有没有说要怎么解决的,一般就是在违约责任那一栏。

  而且,你们的合同上还说了发生合同纠纷之后,你们要走仲裁程序的,那么你在接下来维权的时候,可能就需要先选择去申请仲裁。

  要是说你们合同中都没说到违反协议的约定,以及发生争议之后的处理方式的话,那么你就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解决:

  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看看他现在不交补偿款究竟是因为财务问题,还是就不想给了,要是财务问题,你看看他能不能拿出个具体的交款日。并且,你可以在协商的时候要求他给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履行协议,并且还不别忘了赔偿你因此遭受的损失。

  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是否所有拆迁房屋都有补偿

  并不是所有房屋拆迁都有补偿的,经认定属于违法建筑或者超期临时建筑,拆迁时没有经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拆迁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孙大在上海市某区拥有一套沿街商铺,2000年3月,孙大将商铺中的两间房屋与孙二的两间商铺进行了置换,孙二将这两间商铺委托给张三管理,张三一直用于经营水果店至今。

  2020年11月,孙大商铺所在区域面临拆迁,孙大(乙方)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甲方)签署了《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由甲方组织对乙方房屋(涉案房屋)进行协商搬迁补偿安置。乙方所有的房屋有效建筑面积为419.75平方米。协议第六条约定各项奖励费合计679,918元。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在签订本协议后的20天内,即2020年11月21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交付甲方,并搬离原址,同时负责房屋使用人也如期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协议第十条约定乙方搬离原址并向甲方完整移交房屋及相关资料后,甲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的应支付费用合计2,569,728元支付给乙方。协议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期限搬离原址并向甲方完整移交房屋及相关资料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承担本协议第十条约定货币补偿款1‰的违约金。

  张三认为协议约定的有效建筑面积中包含了案外人孙二所有的83.83平方米,但孙大对此不予认可,二人未能就拆迁补偿利益分配协商一致,张三因此拒绝搬离。

  2021年4月,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孙大为被告、张三为第三人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孙大及第三人张三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腾空后的空房移交给原告;2.判令被告以货币补偿款2,569,728元为基数,按照千分之一的标准按日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至实际移交房屋及相关资料时止的违约金。

  孙大辩称自己早就已经搬离并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拆除,水电表的注销、资料移交已完成,没有违约行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应当扣除奖励费679,918元,且根据实际情况,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第三人张三述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第三人是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涉案房屋部分已被置换给案外人孙二,现孙二委托第三人主张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故第三人张三不同意搬离涉案房屋。关于孙二的拆迁补偿利益,第三人张三不在本案中主张。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被拆迁房屋权利人,与某区某街道办事处所签订的《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双方之间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安置金额标的、安置形式等事项的约定,系签约双方当时经自愿协商形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和承诺,对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理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人抗辩其系依据案外人孙二的委托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本院认为案外人孙二是否对涉案房屋享有拆迁利益,并不影响对涉案房屋被拆迁时的整体补偿利益的认定,案外人孙二与被告之间的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可通过自行协商或诉讼途径另行处理,故对于第三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现原告按照协议对被告进行安置,被告以及第三人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搬离涉案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腾空后的涉案房屋移交给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向原告完整移交房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合同依据,应予支持。但原告组织协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在涉案房屋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未能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原告亦应承担。结合合同整体履行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予以衡量,对被告辩称应将原告尚未支付被告的奖励费679,918元从违约金的计算基数中扣除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参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孙大及第三人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并将腾空后的空房移交给原告;二、被告孙大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889,8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实际移交房屋之日止)。

  以上就是开发商房屋拆迁不遵守拆迁协议的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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