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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如何安置和补偿?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22-04-24 17: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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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每天都在不同程度在发展,由于建设需求和总体规划的需求,不得不有一些房屋需要进行征地拆迁,那么拆迁后要如何进行安置和补偿?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拆迁安置房及补偿方式是怎么样的

  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来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迁事宜;

  2、当地政府应当事先发出拆迁公告和补偿标准的公告,被征收人如果不同意补偿的方式和数额等,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予以裁决;

  3、建议到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有关源拆迁安置的有关文件。

  有照房和无照房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补偿时将百对产权人补偿,也就是你一定要确保产权证上时你的名字,现在很多棚户区改造的房屋有几种情况,

  一是就地安置,就是在所拆房屋地点安置,采取拆一还一政策,就是会在原地分给你一套房子,超出的面积按照成本价补差价;

  二是异地安置,也就是在你被拆迁房以外的区域进行安置;

  三是货币安置,就是按照当地补偿政策,每平米给与被拆迁人一定数额的货度币进行安置。

  二、对拆迁征收补偿不满意怎么办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问题,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在评估阶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拆迁补偿款项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区位、建筑结构、装修装饰、具体用途等因素相关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数额有异议,最好在评估阶段就及时沟通。

  案例: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李某位于县城县府街的房屋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李某提供位于原址修建的楼房一套,并协助李某办理产权登记,未约定具体交付时间。后李某按约履行搬迁义务,某房产公司将原告房屋拆除,但至今未动工修建向李某交付楼房。2021年2月,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某评估机构对楼房市场单价作出评估意见。

  [裁判结果]

  高台县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在协议中虽未约定交房时间,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签订协议5年之久没有履行与李某之间的约定义务,远远超出了一般人能预见的合理期间,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双方签订的协议应予以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李某房屋已交被告拆除,该房屋不能恢复,因此,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楼房的价值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高台县法院作出解除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评估价格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的判决。宣判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的就是有关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内容,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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