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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章建筑有没有补偿?

来源:武汉房地产拆迁资深大律师   网址:http://www.tjcqlaw.com/   时间:2022-09-20 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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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那么,违章建筑拆迁有进行补偿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违法建筑拆除有补偿吗

  1、没有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二、要注意转化的违章建筑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所谓转化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因为超过批准期限,由临时建筑转化成的违章建筑。转化的违章建筑和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的区分点就是批准期末,批准期初至批准期末为合法建筑,超过批准期末,仍未拆除的,为违章建筑。笔者认为,并非所有的转化的违章建筑,在拆除时,都不予补偿。如果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不可抗力阻碍临时建筑在批准期限内拆除的;临时建筑不被拆除是为了保护另外一个更大的利益,致使超过批准期限仍未拆除的。在这两种情况下,拆迁人拆除违章建筑时,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标准补偿违章建筑人。

  

  家住清河营村的李昂(化名)于1案例:999年5月22日与清河营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三份宅基地有偿使用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李昂以每处宅基地五万元的价格租赁来广营乡清河营村第694号院三处宅基地,由李昂自行建设房屋,用于自住。

  2007年7月,北京润泽庄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北京市朝阳区润泽庄苑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并开始实施动迁,李昂也就此获得被拆迁人的身份。同年8月,拆迁人委托的评估公司将李昂的三处宅基地实际面积为833.3平米仅评估为223平米,评估价格为23.2万元。拆迁人欲以此标准对李昂进行货币补偿,李昂认为这一每平米不足300元的标准委实太低,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008年4月上旬,李昂忽然接到朝阳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做出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被告知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其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而违章建筑是不予以任何赔偿的。

  行政复议《限期拆除通知书》,主张被复议人城管大队没有违章建筑的认定权以及拆除执行权,且客体并不符合《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所规定的被拆除要件,《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适法性,应予以撤销!该复议起到了立竿见影之效,朝阳区政府组织了一次正式谈话,又一次让委托人与拆迁人的强弱博弈回到了对等协商。

  继此复议之后,律师再度以委托人名义提起行政复议,但推陈出新地是将行为客体转移至《房屋拆迁许可证》,进而将其程序性漏洞与实体性瑕疵予以纰漏。双重复议的反攻压力之下,城管大队、朝阳区政府开始担起和谐说客角色,力劝拆迁人提高补偿金额。

  在城管大队队长和朝阳区区政府法制科人员极力做工作的情况下,李昂最终以228万的拆迁补偿额为等价条件与拆迁人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没有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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